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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龙舟队运动员和教练员选拔办法实施细则
2015-01-05 17:12:00 体总网

  为确保国家龙舟队运动员和教练员的选拔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龙舟运动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选拔与监督工作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所指国家龙舟队是为参加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国际赛,由中国龙舟协会统一组建并承担参赛费用的成年组龙舟队。

  一、选拔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竞争择优。

  (二)兼顾业余队,促进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兼顾西部地区,促进项目全面均衡发展。

  二、国家队运动员教练员基本条件

  (一)运动员

  1.需在中国龙舟协会注册。

  2.具有较高的竞技水平,获得本年度中华龙舟大赛总决赛或中国龙舟公开赛总决赛前两名。

  3.热爱龙舟项目,具有良好的体育精神和职业道德。

  4.严格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与规定。

  5.诚信守纪,自愿接受国家队的训练要求与管理。

  (二)教练员

  1.获得中国龙舟协会颁发的国家级教练员证书。

  2.担任专业教练员5年以上,曾培养出龙舟亚洲或世界冠军。

  3.对龙舟项目具有奉献精神,具有强烈的责任感、荣誉感和事业心。

  4.严格自律,道德品质优良,严格遵守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与规定。

  三、选拔程序

  (一)运动员

  1.对符合条件的运动队,通过自愿报名并商地方体育局的方式,形成选拔大名单。

  2.通过协会计划内赛事或专门组织选拔赛进行选拔。

  3.专项委员会根据国家队名额制定并公布选拔办法。

  4.选拔后择优确定名单后进行公示,报中国龙舟协会批准公布。

  (二)教练员

  1.参加国际、洲际单项比赛:主教练1人、教练员2人;参加综合性运动会:遵照综合性运动会的要求和规定配备教练职数。

  2.根据入选运动员的数量和成绩,由中国龙舟协会专项委员会确定符合条件的教练员入选名单,进行公示。综合性运动会的教练员人选原则上公开竞聘产生。

  3.经中国龙舟协会批准后公布。

  四、监督与管理

  (一)由社体中心领导与中国龙舟协会专项委员专家组成国家队人员选拔监督小组,对运动员教练员的选拔进行监督。

  (二)国家队为选调性质的临时组建,不涉及人员的编制、工资、补助、户籍等问题。

  (三)赛前训练期间,对运动员和教练员进行动态管理,可根据运动成绩和表现进行调整。

  (四)监督电话:010-67128832,邮箱:zglzxh@126.comcrsa_cn@163.com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中国龙舟协会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于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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