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让广大民众共享文化发展成果,促进我国龙舟运动的发展,保护龙舟项目文化传统和推进龙舟运动的科学化进程,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之城(乡、镇)命名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大陆龙舟运动形成传统的城市、县(区)、乡镇以及相关部门组织,分为龙舟文化遗产和项目管理两类。
(一)根据各地开展龙舟运动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授予“中国龙舟名城(名镇、之乡)”等龙舟文化遗产类荣誉称号(以下简称“龙舟名城”)。
(二)根据各相关单位和组织开展龙舟运动的实际情况,授予“中国龙舟(竞赛科研、活动、训练)基地或中心”等项目管理类称号(以下简称“龙舟基地”)。
三、中国龙舟协会对龙舟传统地区实行“继承与创新、保护与发展、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的方针,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龙舟传统的保护和管理。
四、龙舟传统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努力保持和传承龙舟活动习俗和历史风貌,维护龙舟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促进龙舟运动的持续发展。根据本地开展龙舟活动的实际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人员并投入资金,将所投入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申报与批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七项的龙舟传统地区可申请龙舟文化遗产类荣誉称号。
1、具有30年以上持续开展龙舟活动的传统,并有持续开展龙舟活动历史文化背景。
2、常年开展龙舟传统活动,并在相对固定的日期和地点开展独具本地特色的以表现龙舟文化为主题的传统活动。
3、保留并完善浓郁的龙舟传统风格,符合当地社会事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并为广大群众所喜爱。
4、有一批常年坚持参加当地各种龙舟活动的队伍或俱乐部,并且已纳入或正在纳入相应龙舟组织的管理范畴。
5、每年三次以上参加由中国龙舟协会组织的龙舟比赛活动。
6、受中国龙舟协会委派,参加境外龙舟活动和交流,并完成任务。
7、连续承办过两次以上国际或全国性龙舟赛事,并完成任务。
8、在举办或承办各类龙舟活动中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9、在组织各类龙舟活动中,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并在竞赛组织、安全卫生、宣传发动、后勤保障等方面形成核心领导。
(二)符合以下条件五项的部门或组织可以申请项目管理类称号。
1、本部门或组织常年开展各类龙舟训练竞赛以及由此衍生的文化研讨活动。
2、有常年坚持锻炼、活动的龙舟队伍,并有取得过相关资格证书的教练员。
3、具有开展科研工作的专(兼)职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科研设备,并有开展练习、活动的水域或练习辅助设施。
4、积极承担和承办中国龙舟协会的各类会议及推广活动。
5、有符合中国龙舟协会竞赛规则要求的,组织大型龙舟活动的场地设施。
6、有充足的而且相对稳定的经费支持和龙舟普及推广计划,并积极付诸行动。
(三)申报相关称号须向中国龙舟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申请事由、申请名称,当地或部门开展龙舟活动的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
2、申请“龙舟基地”的部门或者社会团体还需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证书(复印件),社团批准件(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复印件)。
3、申报相应称号应由各地体育主管部门逐级提出,经省级体育部门同意后向中国龙舟协会提出申请,中国龙舟协会在收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批准后公布。
六、获得相应称号的地区和单位应与中国龙舟协会签订相关协议,并承担以下责任和享受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加中国龙舟协会批准和组织的龙舟活动。
(二)承担中国龙舟协会委托或交办的龙舟活动任务。
(三)保持并完善本地龙舟活动的开展和延续传统习俗。
(四)严格遵守中国龙舟协会的相关规定。
(五)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月内向中国龙舟协会提交第一个四年龙舟运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
(六)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参加中国龙舟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享受中国龙舟协会的相关政策支持和适当的经费支持。
七、获得相应称号的地区和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中国龙舟协会书面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八、中国龙舟协会逢单数年组织对获得称号的地区和单位进行检查。
九、出现以下行为,中国龙舟协会将取消其称号: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龙舟协会提交第一个四年发展规划。
(二)未经中国龙舟协会同意派队或派人参加国内外龙舟活动。
(三)连续两次未能参加中国龙舟协会要求参加的龙舟活动。
(四)一年未达到两次以上派队参加中国龙舟协会组织的龙舟活动。
(五)在开展龙舟活动的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隐患,或参加中国龙舟协会组织的龙舟活动中出现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六)在任何龙舟活动中出现药物违规行为。
(七)当地龙舟活动停止。
十、本办法由中国龙舟协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于红立 )